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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世界遺產 - 保護我們所珍視的歷史印記


世界遺產是一項由聯合國支持、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或文化處所為目的。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及複合遺產(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三大類。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截至2019年7月的第43屆世界遺產年會,世界上共有世界遺產1121項,其中文化遺產869項,自然遺產213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39項。總共有190個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中的167國擁有世界遺產。


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書籍介紹世界遺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網)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為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簡稱,致力於推動各國在教育、科學和文化領域開展國際合作,以此共築和平。1945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一結束,44個國家的代表在倫敦出席了建立一個教育與文化的專門組織的聯合國會議,一致同意建立一個象徵著真正的和平文化的組織。按照他們的設想,「戰爭起源於人之思想,故務需於人之思想中築起保衛和平之屏障」,這個新的組織應建立「人類智慧與道德的團結」,從而防止爆發新的世界戰爭。在此精神指導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積極發展教育手段,消除仇恨、倡導包容,培養全球公民。75載光陰荏苒,教科文組織肩負的使命一如既往地關乎著世界的命運。


圖: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網)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主要規定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以及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的措施等,規定了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批。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加保護。在全球範圍內,共有190個國家或地區加入《世界遺產公約》,是加入締約國最多的《公約》之一。


為保證《公約》的有效實施,1976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又稱為「公約執行秘書處」。委員會由21名成員組成,每屆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成員的三分之一。另外,由7名成員組成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團每年舉行兩次會議,研究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工作。在該委員會成立的同時,建立了《世界遺產名錄》。每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估報告。另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古蹟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世界遺產評定的十項基準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準,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


  1. 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2. 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3. 呈現有關現存或者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文明的獨特或稀有之證據;

  4. 關於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及技術的組合,或者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5. 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範-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6. 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該基準應最好與其他基準共同使用);

  7.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8. 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9. 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10. 擁有最重要及顯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態棲息地,包含從保育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符合普世價值的瀕臨絕種動物種。


以上1至6項是判斷文化遺產的基準,7至10項是判斷自然遺產的基準。大多數已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遺產都能滿足以上的多款基準條例。其中,全部的6項文化遺產基準都達到的世界文化遺產2處:敦煌莫高窟(中國)和威尼斯(義大利),以及自然文化遺產的泰山(中國)一處。全部的4項判斷基準都達到的世界自然遺產有:大堡礁(澳大利亞)、次南極群島(紐西蘭)、姆祿國家公園(馬來西亞)、卡耐馬國家公園(委內瑞拉)、貝加爾湖(俄羅斯)、中國南方喀斯特以及三江併流等。



世界遺產的爭議


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文件》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目前所知有相當多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有許多景點年復一年的爭取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也有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或是人為開發的緊要關頭,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遭受嚴重的破壞。


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並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與工作,但由於保護世界遺產的任務相當艱鉅,所需耗費的經費更是龐大,加上經常與經濟發展與工商開發互相牴觸,因此在保護監測與約束力方面,都與遺產地所在國的主權和該國所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事項上有所衝突而備受爭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遭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跡。



中國參與


中國是世界遺產類別最齊全的國家之一。 中國自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來,已成為全球世界遺產數量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目前,中國世界遺產總數達55處(包括自然遺產14項,文化遺產37項,雙重遺產4項,含跨國項目1項,位居世界第一。


圖:世界文化遺產 - 中國北京長城(資料圖片)



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簡稱「蘇州會議」,在中國蘇州召開。這是中國政府第一次承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最高級別的國際會議。大會主席由中國教育部副部長、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委會主任章新勝擔任。會議內容主要包括:討論和審議世界各國新申報的世界遺產項目;世界遺產基金的使用情況以及有關世界遺產保護管理中的問題。在此屆會議上,34項遺產地新入選世界遺產名錄,其中5個國家首次進入名錄,另有6個現有遺產地的擴展項目被列入。新遺產地的入選使得世界遺產名錄更加豐富和多樣。至此,全球共有788處世界遺產。


作為該次大會的另一重要成果,「蘇州決定」對2000年「凱恩斯決議」做出了重要修改:2006年起,《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每個締約國每年申報的世界遺產項目從1項改為最多2項,其中至少包括一項自然遺產提名。章新勝說,「蘇州決定」在增強世界遺產名錄的平衡性、代表性和可信性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大會發表的《蘇州宣言》呼籲與會各國將青少年作為世界遺產保護教育的重點,積極向青少年提供有關服務和指導。宣言指出,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應加強有關青少年教育的國際合作,幫助欠發達地區建立切實可行的教育機制並提供有效的資金支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各國政府還應積極建立跨地區的教育和研究中心,促進遺產保護教育的交流與合作。


圖:福州成功獲得第44屆世界遺產大會舉辦權(新華社)



第四十四屆世界遺產大會福州會議


2019年7月9日,世界遺產委員會在第43屆世界遺產大會會議期間,審議35項擬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地提名。第43屆世界遺產大會主席、阿塞拜疆文化部長加拉耶夫 Abdulfas Garayev 代表世界遺產委員會宣佈,下一屆世界遺產大會將於2020年由中國福建省福州市承辦。在隨後的會議上,世界遺產委員會各委員國一致推選中國教育部副部長、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主任田學軍擔任第44屆世界遺產大會主席。


圖:世界遺產委員會各委員國一致推選中國教育部副部長、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主任田學軍擔任第44屆世界遺產大會主席。 (新華社)



田學軍在當選後的致辭中說:「中國政府高度重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積極踐行者、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的重要參與者和世界遺產全球治理的堅定推動者。此次世界遺產委員會一致決定在中國福州舉辦第44屆世界遺產大會是對中國遺產保護工作的充分肯定。中方將努力辦好這次會議,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推動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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